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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皮寿成、孙歌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县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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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皮寿成。被执行人孙歌庆(系皮寿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二终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皮寿成、孙歌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2186337.93元,支付利息损失21994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26955.2元和执行费26700元,但被执行人皮寿成、孙歌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皮寿成、孙歌庆银行存款24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书记员:伍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