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仁军。被执行人张岩(系李仁军之妻)。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军、张岩银行存款115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1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强
书记员:伍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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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仁军。被执行人张岩(系李仁军之妻)。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军、张岩银行存款115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1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强
书记员:伍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