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义雄,农民。被执行人王树良,农民。被执行人胡金春,职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树良、胡金春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代理书记员:王锡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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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义雄,农民。被执行人王树良,农民。被执行人胡金春,职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树良、胡金春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代理书记员:王锡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