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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义雄与王树良、胡金春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长县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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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义雄,农民。被执行人王树良,农民。被执行人胡金春,职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树良、胡金春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代理书记员:王锡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