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增民被执行人韩星
上列当事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2)邹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韩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星在你行1608003001009421896账户上人民币52000.00元,划拨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孔鹏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