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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增民与韩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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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增民被执行人韩星

上列当事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2)邹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韩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星在你行1608003001009421896账户上人民币106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孔鹏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