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字第2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23日制作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5120元及利息25620元(自2009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4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96元(自2012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至2013年7月25日,以后另计)、诉讼费4480元、执行费3122元,以上共计2344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4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