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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玉霞、天津市通研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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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玉霞,天津市通研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市通研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至今,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038650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457元(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14598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4527元,共计12272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董玉霞、天津市通研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存款1227232元。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杜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