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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亓关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钢执字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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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亓关风。被执行人:孟庆来,身份证号:371203196801127717.

将被执行人孟庆来所有的鲁12-21460拖拉机作价3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亓关风抵偿其所欠的本案赔偿款3900元。鲁12-21460拖拉机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亓关风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光亮审判员:张恒贵审判员:卢生洪

书记员:吕海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