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鑫。被执行人高建民。被执行人李建玲,系高建民之妻。
申请执行人孔鑫与被执行人高建民、李建玲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60×××80的存款至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