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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市丰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管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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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丰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新村** 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西侧被执行人:古小林,男性。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丰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古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