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伟。被执行人任佰伟。
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2年2月15日制作的(2012)郑黄证民字第13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年2月16日制作的(2013)郑黄证执字第000010号公证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经审查,该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本院认为,(2013)郑黄证执字第000010号公证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军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执行员王千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