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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俊国与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1998)费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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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俊国,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南峪村。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原费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元吉,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俊国与费县许家崖乡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1997)费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原被执行人许家崖乡人民政府已归原费城镇人民政府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费城街道办事处名下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爱东

书记员:王安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