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家瑛。被执行人崔久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崔久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五二路北侧水厂路以西宿舍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49**),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173669.00元的抵偿价格接受该财产以抵偿其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崔久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五二路北侧水厂路以西宿舍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它权利归申请执行人邹家瑛所有。二、邹家瑛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