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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加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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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加忠。委托代理人:李周福,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维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加忠与被执行人张维和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维和应向申请执行人付加忠支付案件款60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625元,剩余54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