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会强。被执行人:张荣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会强与被执行人张荣志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荣志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会强支付案件款3564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64元,余款3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徐希玮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