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安。被执行人杨顺日。
本院在执行罗安与杨顺日债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罗安。被执行人杨顺日。
本院在执行罗安与杨顺日债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