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安与杨顺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安。被执行人杨顺日。

本院在执行罗安与杨顺日债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