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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佰成与王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五法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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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佰成。被执行人王玉。

本院在执行王佰成申请执行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员洪涛

书记员:王邦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