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建军。被执行人离石区热电厂。法定代表人姚世平,厂长。
申请执行人薛建军与被执行人离石区热电厂债务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离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0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离石区热电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离石区热电厂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建军货款30237.2元,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16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离石区热电厂30237.2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离石区热电厂负担。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离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维强
书记员:王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