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水新潮影音灯光有限公司与刘国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执字第27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新潮影音灯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玉涛,经理。被执行人刘国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20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5500元、逾期付款利息5448元(自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10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91元(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41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765元,共计5841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国斌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414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