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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文广与尤海军、李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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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郭文广。被申请人尤海军。被申请人李晓东,系尤海军前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531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尤海军、李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海军、李晓东在指定期限内将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尤海军、李晓东至今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尤海军所有的奥迪A6型(车牌号豫G×××**)轿车查封,并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93039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于2013年4月18日致函我院,该车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报名流拍,流拍价为193039元。现申请人郭文广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93039元抵偿债务。本院认为,郭文广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93039元将该车抵账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尤海军所有的奥迪A6型(车牌号豫G×××**)轿车以拍卖保留价193039元,交付申请人郭文广抵偿债务,奥迪A6型(车牌号豫G×××**)轿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郭文广二、申请人郭文广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陈俊霞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