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大运实业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执字第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平被执行人:桂林大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荣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大运实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桂市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桂林大运实业公司偿付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3792000元、违约金2394361.2元,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2号地下室,第7至13层、第17、18层和第19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拍卖成交价款中给付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425590元。至此被执行人桂林大运实业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次执行已经处置完毕,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元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