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陈世军,主任。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佟庆安。委托代理人佟建安,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粮校胡同****。被执行人邢建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0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门店(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1层自北4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共计四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三被执行人已收到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由于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971448.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3920元(该利息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1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33450元、评估费80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73694元,共计9332512.46元。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自北3号1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1幢1-5层(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佟庆安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自北第1号1-2层门店(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位于人民路33号1幢1层自北4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共计四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王维明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