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传江、赵秀梅与被执行人韩国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阜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传江、赵秀梅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2822元,均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国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万传江、赵秀梅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阜法执字第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重九
书记员:王红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