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桂林市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白先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2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先玲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象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0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先玲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63元。本院于2013年6月0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象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先勇审判员:李隆清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