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统卫。被执行人徐世表。被执行人戴望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00832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世表、戴望远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世表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世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施林鸟
书记员:郑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