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张高。被执行人:潘瑞华。被执行人:范海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067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瑞华、范海红归还申请人许张高借款本金人民币382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瑞华、范海红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王卫
书记员:杨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