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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调执字第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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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被执行人:张秋兰。被执行人:青岛柯莱依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丕世。被执行人:青岛丹阳制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纪甲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秋兰、青岛柯莱依服饰有限公司、张丕世、青岛丹阳制衣有限公司、纪甲荣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商初字第15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