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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隋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调执字第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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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隋红军被执行人:刘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红军与被执行人:刘吉华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