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隋红军被执行人:刘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红军与被执行人:刘吉华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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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隋红军被执行人:刘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红军与被执行人:刘吉华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