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贝尼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刁青美,被执行人:时文强。被执行人:时保苏。被执行人:宫素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贝尼托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青美、时文强、时保苏、宫素令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