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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治广与李庆福、吕志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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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治广。被执行人李庆福。被执行人吕志宽。被执行人吕志强。

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至今,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266.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3元(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8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182元及本案执行费元,共计16060.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庆福、吕志宽、吕志强银行账户存款16060.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