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治广。被执行人李庆福。被执行人吕志宽。被执行人吕志强。
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至今,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266.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3元(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8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182元及本案执行费元,共计16060.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庆福、吕志宽、吕志强银行账户存款16060.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