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永新。被执行人洪国新。被执行人葛娇娇。被执行人洪必胜。被执行人姚苗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60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国新、葛娇娇、洪必胜、姚苗君归还申请人袁永新借款本金人民币1955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苗君有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姚苗君所有的浙J×××**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王卫
代书记员:钱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