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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连先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民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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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沙子岭村。诉讼代表人刘德清。诉讼代表人李光清。诉讼代表人李子杰(又名莫新友),广西荔浦人。被执行人连先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连先波土地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连先波于2013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连先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