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道。被执行人瞿连珍。被执行人杜凯辉。被执行人杜子薇。被执行人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7-2。法定代表人龚群,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30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借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63838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连珍、杜凯辉、杜子薇、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3856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3838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