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文君。被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大连宇森工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商城花园****公建法定代表人孙文君。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货款48050000元、违约金5257075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796940元、受理费、保全费300030元、执行费121804元等共计545258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文君、王晓丽、大连宇森工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25849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545258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