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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廷军与韩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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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廷军,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韩货,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案被执行人韩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廷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韩货所有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合力牌型号为CPC30叉车1台及部分钢筋可供执行现已查封,其他别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廷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