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廖秦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生,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执行人佛山市建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岑南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坤,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华南装饰砖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均。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邓荣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江毅勇。委托代理人彭明兵,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委托代理人冯英,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一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华南装饰砖厂、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工业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案号:(2001)佛中法执字第163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佛山市建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作为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佛山市建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欧阳建辉
代理审判员:杨宏丽代理审判员:翁丰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