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住内丘县。法定代表人刘增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忠,该社科员。被执行人王超,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本院在执行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内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二初字第68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付风海执行员杨俊琦执行员李爱国
书记员:关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