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兰。被执行人邓亚平。被执行人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法定代表人邓亚平。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租金813656.63元、违约金103500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0337.37元、受理费、保全费32788元、执行费12202元等共计9924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兰、邓亚平、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2484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9924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