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海彦。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租金、罚息、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107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海彦的银行存款107253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072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