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家庚。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欠款510000元、违约金1700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25473元、诉讼费8268.5元、执行费10537元,共计为8243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庚的银行存款824312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243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