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金香,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钧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建设新村**。法定代表人:尹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钧平拆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钧平拆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金香支付赔偿款121439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76元(以1214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自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854.60元、执行费1760元,以上款项合计13012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钧平拆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12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