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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占红明与屠斌、余秉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武区执字第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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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占红明。被执行人:屠斌。被执行人:余秉棣,系屠斌的监护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斌、余秉棣的存款88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子林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方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