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占红明。被执行人:屠斌。被执行人:余秉棣,系屠斌的监护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斌、余秉棣的存款88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子林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方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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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占红明。被执行人:屠斌。被执行人:余秉棣,系屠斌的监护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斌、余秉棣的存款88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子林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方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