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良民,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保金,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梧岗村人。
终结(2009)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姚良民与邓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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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姚良民,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保金,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梧岗村人。
终结(2009)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姚良民与邓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