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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姚良民与邓保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9)南民执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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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良民,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保金,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梧岗村人。

终结(2009)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姚良民与邓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