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负责人周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易金洪,男,1971年3月2日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将本院(2005)宜中非诉执字第12号案件指定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收到此裁定书后到本院领取该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安平审判员:李刚审判员:钟师荣
书记员:李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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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负责人周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易金洪,男,1971年3月2日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将本院(2005)宜中非诉执字第12号案件指定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收到此裁定书后到本院领取该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安平审判员:李刚审判员:钟师荣
书记员:李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