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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秦丰玉与昌乐县白塔供销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乐法执字第731号-恢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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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秦丰玉。被执行人昌乐县白塔供销社

终结本院(2005)乐劳仲案字第0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