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正娃,男,195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红萍,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红萍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8)灵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李灵宗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