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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学斗与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灵执字第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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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学斗,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黄学斗与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的帐户冻结。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黄学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