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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小红与灵宝市印刷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灵执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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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印刷厂。负责人张莲宗。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灵宝市印刷厂已停产歇业,厂房及设备已抵押贷款,该厂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李灵宗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