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春阳,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波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0元(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82.6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合计465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波银行存款465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