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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乐县工业和信息商贸局与邓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法执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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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工业和信息商贸局法定代表人张桂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小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工业和信息商贸局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平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小明偿还欠款人民币192094元、利息8380.2元折旧费315991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邓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欠申请执行人款人民币192094元、利息8380.2元折旧费315991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并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末履行义务。201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立即还款50000元。佘款14209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30日前还50000元、在2013年9月30日前还5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2)案件受理费14458元、执行费6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法执字第79号执行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己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末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平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少华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小甲

书记员:肖丹